依據 教育局公告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4點第1項第1款第4目)幼兒園收費調整規定,自 115 學年度起,新生每人每月費用調整如下:3,000元/2,000元/1,000元(第1胎/第2胎/第3胎以上);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收取費用。115/7/31以前在園就讀舊生仍維持原家長繳費額度至該幼生畢業或因故離開該園止。倘經離園後再入園者,視同115學年度新入園身分。
此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會依高雄市教育局規定予以調整,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