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本園依下列附件規定辦理退費:
(二)、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 x (請假天數 ÷ 當月教保服務日) = 退費金額
(三)、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應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
(四)、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不超過1,000元,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
(五)、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第八條:準公共幼兒園及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於每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預先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之學費,且應於幼兒實際就讀當學期結束前全額抵扣學費。但就讀準公共幼兒園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子女而免繳費用者,不得預收。
前項預先收取之學費退費基準為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以前(含例假日)提出無法就讀者,應全額退費;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二十九日以內(含例假日)始提出無法就讀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