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本園依下列附件規定辦理退費:
(二)、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 x (請假天數 ÷ 當月教保服務日) = 退費金額
(三)、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扣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彈性放假日之外,其餘放假期間,應依幼生屬性所繳月費按放假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日之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不收取費用,並預先扣除。
(四)、自「111年8月起,第1胎子女家長每月繳費不超過3,000元,第2胎不超過2,000元,第3胎以上不超過1,000元,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