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3363號函及教育部114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貴園依下列事項辦理:
依據 教育局公告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14點第1項第1款第4目)幼兒園收費調整規定,自 115 學年度起,新生每人每月費用調整如下:
?? 第一胎:3,000 元
?? 第二胎:2,000 元
?? 第三胎(含)以上:1,000 元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免收取費用。
115學年度以前舊生仍維持原家長繳費額度至該幼生畢業或因故離開該園止。倘經離園後再入園者,視同115學年度新入園身分。